贵州省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办法(试行)
一、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,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,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、遗失、偷窃文献行
为,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损毁文献
指涂画、圈批点、折叠、剪裁、撕页、污损、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、条形码等。
1.损毁情况较轻,不影响阅读。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、期刊,每页按1元罚款,报纸按2元罚款;损毁图书芯片、条码或磁条者,需收取加工费每册5元,若私自去除文献芯片或条码者,按窃书论处。
2.损毁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。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3.以原文献赔偿,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;以金额赔偿,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。
4.读者借阅文献时,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,并要求做技术处理。否则,责任自负,须按上述规定处理。
三、遗失文献
读者在使用文献期间,遗失所用文献,可用完好无损之相同版本文献赔偿,并交纳5元文献加工费。
1. 不能赔偿原文献时,国内出版的普通中文文献,需按照书刊价格+相应的文献资料保存管理费用进行赔偿;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按原价格的3-5倍+相应的文献资料保存管理费用进行赔偿(平装书3倍赔偿;精装书5倍赔偿)。
2. 文献出版年份及对应保存管理费计算方法
文献出版年份及对应保存管理费表

3. 支付赔偿金后,读者在30天内找回遗失文献的,归还后可办理退还赔偿款手续。超过30天的,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款。
四、外借文献超期
1.请按期归还文献,逾期归还者须缴纳滞纳金。外借文献超期(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)者,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,每天须缴纳逾期费,其中中文文献每天每册0.10元,外文文献每天每册0.20元,滞纳金最高限额为每册(件)100元。
2.本办法实施之前因逾期产生的高于100元的滞纳金,按本办法滞纳金规定执行。
五、其他相关规定
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。